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人类经过不断探索最终选择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组合形式,婚姻家庭从来都是依靠制度化的力量 (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习惯规则等)而维持和发展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在保障其社会功能顺利实现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社会还需要婚姻家庭的职能时,就需要婚姻家庭制度特别是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没有婚姻家庭法的保障,婚姻家庭是难以为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难以发挥的。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准则,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婚姻法》从1950年颁布至今,经历了1980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现行有效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趣的解释(三)》等重要司法解释,以确保《婚姻法》的有效实行以及即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收养制度是一种古老的制度,与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密切相关。我国于1991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其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后于1998年修改、1999年4月1日起实施,主要从适当放宽收养条件和进一步完善收养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修订。这部仅有34个条文的法律,成为规定中国收养制度的主要法律。

《继承法》是以婚姻、血缘为重要基础的、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民事法,在我国物质财富越来越丰富的今天,其适用面也越来越广。我国的继承制度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制度,其有利于妥善处理社会主义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保护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职能。《继承法》是财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是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同时也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性最为普遍的法律之一。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少数民族的继承问题以及涉外继承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