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在湖南省××层的楼房,该屋一至四楼的九十多级台阶和一个十来平方米的平台需要贴大理石板。2017年5月10日左右,张某找到樊水某购买大理石板,并要求樊水某负责贴好瓷板,由张某按平台每平方米76元、台阶每级48元的价款同樊水某结算,总价款为5650元。此后,樊水某找来樊会某到张某家贴瓷板,由樊水某按平台每平方米30元、台阶每个15元的工价付给樊会某。2017年5月12日,樊会某以每天200元的工钱请来樊某到张某家负责砂浆的调配和运送工作。下午18时许,樊某挑砂浆上到四楼时,因在张某家找来的扁担一端的铁丝断裂,樊某身体失去平衡,从四楼跌到一楼地上,于当日死亡。死者樊某于1979年6月12日出生,系修水县大桥镇界源村17组农民,其父亲樊某、母亲卢某共生育包括樊某在内的一子一女。事故发生后,樊会某、樊水某、张某分别向原告方支付了×元、×元、×元。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遂诉诸法院。

二、律师代理意见

作为被告樊水某的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意见:

本人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人不是接受劳务的一方,也不是雇请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本案中仅作为负责介绍;本人在本次介绍劳务中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本人给了原告×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风险

      法院认为,我方当事人樊水某承揽得该项工作后,请来无从业资质的樊会某来完成工作任务,亦存在选任过失,且在工作中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