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冷某驾驶赣A×小型客车沿大桥——小斗岭行驶至大桥——小斗岭渣津镇液化气站路段时,与原告樊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碰撞,致原告樊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律师起诉意见

被告冷某驾驶赣G×号小车在大桥至小斗岭渣津镇液化气站路段与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原告被送往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出院诊断:右肱骨大结节骨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元(医药费×元、误工费×元÷12个月÷30天×150天=×元、护理费×元÷12个月÷30天×60天=×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天×30元=360元、营养费60天×30元=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伤残鉴定费6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元,还应赔偿原告×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建议

不构成伤残,交通事故清单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用、交通费等。